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踔厉简单讲:抚养费未按时支付能否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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踔厉简单讲:抚养费未按时支付能否约定违约金?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5-03-18 * 浏览 : 0

抚养费未按时支付能否约定违约金?
——从司法判例看抚养费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与风险

背景:设定抚养费违约金存在争议








给付抚养费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保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权益,保障子女的生活质量。抚养费如何约定,也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最为关心的部分之一。然而在现实中,因经济困难、逃避责任等原因,抚养费拖欠问题频发。为督促义务方履约,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多数会希望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分歧。

法院判例:差异明显









1

不支持违约金的理由

法院不支持抚养费违约金的理由,主要是认为抚养费是基于法定义务所产生,并非基于合同关系,子女也并非合同签订的当事人,设定抚养费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且违约金可能使抚养人从子女权益中获利,与保障目的相悖。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022)京0105民初18505号、(2022)粤01民终25555号

解析


从该类判决可以看出,多数法院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非抚养人的利益;同时,法院更着重于发挥抚养费的保障性功能,而非惩罚性功能。


2

支持违约金的理由

法院支持抚养费违约金的理由,主要在于尊重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双方签订时的真实意愿。

案例


(2020)粤0304民初13386号

(2020)沪0109民初6170号

(2020)沪0112民初21433号

解析


部分法院会基于双方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抚养费违约金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院可能会综合考量被告经济能力、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下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及司法观点变化








原《合同法》(已废止):《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现《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最高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院表示更倾向于“父母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主张对未成年人一方并无不利”的观点。

观点


从《合同法》到《民法典》条文的变化,可以看出法律层面上趋势是将合同法律不适用的范围逐渐限缩于有关婚姻、收养、监护中属于单纯身份关系的协议和条款,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和条款,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只是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婚姻法律没有规定时则可适用合同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也让抚养费违约金的设定,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从最高院的观点也可以反映出这点。

实务建议:如何约定更易被支持?








(1)明确条款设计在协议中清晰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日利率、计算基数)、支付时限等,避免模糊表述。

(2)兼顾合理性与适度性: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比例,需与实际损失相匹配,过高的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整。从给付抚养费一方角度而言,可考虑补充“经济困难豁免条款”,即约定因重大疾病、失业等突发情况时可暂缓支付,以减少出现突发状况时的争议。

律师观点:平衡义务与权利








从律师视角而言,抚养费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司法机关对“身份关系协议”性质的理解,尽管部分判例以及最高院的观点支持抚养费违约金的合法性,但地方司法实践仍存差异。因此建议当事人:


1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但需兼顾合理性与适度性;

预留协商空间,避免条款僵化;


2




3



重大经济变动时及时协商调整,减少违约风险;

在给付义务方出现拖欠抚养费时,定期通过书面等方式固定催告证据,避免因“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败诉。


4



结语








抚养费违约金的约定既是督促履约的工具,也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从实务角度,建议以“保障子女权益”为核心目标,通过条款设计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也要关注地方司法倾向,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毕竟,法律不仅是冰冷的规则,更是守护亲情与责任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