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类

法律简单讲:《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中小企业回收账款未来可期
ico 当前位置 > 首 页 > 踔厉动态
法律简单讲:《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中小企业回收账款未来可期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5-08-20 * 浏览 : 0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

中小企业回收账款未来可期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9月1日施行,施行以来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5年3月17日,为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施行。


一、新条例的修订亮点:


01


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02


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删除了“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情形。

03


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04


建立全国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投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给处理投诉部门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最长不得超过90日,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反馈受理投诉部门;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

05


对于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被限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限制措施包括被认定为失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新条例施行对中小企业的现实价值。


从新条例的修订亮点可看出,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监管措施,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但,作为中小企业主,更为关注的是如何确保政策后续的落地成效,对解决中小企业的欠款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为进一步说明条例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判活动中的适用,笔者结合相关裁判案例说明条例对于现实中解决中小企业的欠款问题的成效:

01

案例一

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武汉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无效。(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8-2-084-001)

裁判要旨

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采购货物的过程中,小微企业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的,大型企业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无权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

律师分析

案例一的终审裁判时间是2024年11月20日,此时新条例尚未修订,而“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是新条例此次修订的新增内容。在新条例修订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的第一条已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也就是约定“背靠背”条款无效,故,新条例关于付款期限的规定可以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02

案例二

某物产(广州)有限公司诉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中小企业可请求大型企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084-007)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主张自身系中小企业,人民法院可参照国家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该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大型企业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合同款项,即便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赔偿标准可参照适用国务院制定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即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利率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该条例中的计算标准;在该条例施行后,如果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仍在持续,可适用条例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

律师分析

案例二中,判决支持中小企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依据是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新条例对该条款未作修改。对于应如何认定中小企业,判决也明确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是否为中小企业。故,新条例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同样可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新条例新增的“建立全国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已正式落地。


2025年6月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主办的“全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https://sme-dj.miit.gov.cn)已正式上线试运行。根据《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用户使用说明书》,平台主要受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的登记(投诉),是面向全国中小企业反映拖欠问题和情况的登记(投诉)渠道。平台对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债权人信息、债务人信息、拖欠款项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将登记信息 流转反馈给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助推进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的上线运行,是响应新条例的重大举措。结合司法裁判中对条例的适用,说明立法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效果可预期,中小企业应该大胆适用,进而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