踔厉·法律简单讲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及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广州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外墙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深圳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施工完毕后,双方先后分两次对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广州某公司向深圳某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并在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入住使用。后广州某公司得知深圳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横丝岩棉。经鉴定,深圳某公司施工工艺不合格,且住建局巡检时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诸多问题,并出具整改通知,明确工程应当拆除重做。故,广州某公司起诉深圳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广州某公司擅自使用,仅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深圳某公司对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又基于发包人广州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承包人履行监督、验收义务,发包人广州某公司亦应承担部分责任,遂判决由承包人深圳某公司承担部分损失。
启示
本案中,发包人所提交的监理通知、司法鉴定意见、双方往来函件、整改通知等证据能够证明承包人施工的保温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是由承包人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及采取的施工工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所致。该事实在发包人使用案涉工程之前就已存在,即工程质量缺陷与发包人的使用行为无关。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向建设单位交付质量合格的施工成果是施工单位的基本义务。承包人没有完成交付合格工程的基本合同义务,致发包人的主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承包人并未作出愿意继续维修的意思表示,而是强调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承担维修义务,基于此,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认定承包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及赔偿责任。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可视为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发包人不能再以工程质量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减少工程价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那么,即使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