踔厉·法律简单讲
如何判断诉讼时效中的“知道或应当知道”
——赵某1、赵某2与舒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0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案由
上诉人:赵某1、赵某2
被上诉人:舒某
原审第三人:郑某某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02
案件基本事实
该案是因1996年原告番禺某信用社与被告番禺某公司借贷纠纷案所引发。案件立案执行后,因番禺某公司已歇业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02年8月,案件恢复执行,但因番禺某公司已停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番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案件恢复执行。
2002年11月,番禺某信用社的上述未清偿债权并入广州市某信用合作社;2006年,上述债权转为广州市某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2009年,上述债权由广州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2015年,上述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上述债权转让给郑某某。2018年,法院裁定变更郑某某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番禺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显示投资人是赵某1、赵某2。2002年3月,赵某1、赵某2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资产清算报告》,报告显示公司没有银行贷款,不存在债权债务问题,清算完毕,没有欠款,赵某1、赵某2签名确认。2002年4月,番禺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2019年4月,郑某某基于赵某1、赵某2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的番禺某公司《清算资产报告》的内容以及注销番禺某公司的事实,向番禺法院申请追加赵某1、赵某2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番禺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番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以及赵某1、赵某2作为番禺某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公司即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裁定追加赵某1、赵某2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021年7月,上述债权因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由郑某某变更为舒某。
2022年,赵某1、赵某2不服追加其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向番禺法院申诉,要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但番禺法院仍裁定追加赵某1、赵某2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赵某1、赵某2不服执行裁定书,遂向番禺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一审番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1、赵某2的诉讼请求;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番禺法院作出的判决,采纳了追加赵某1、赵某2为被执行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判决不得追加赵某1、赵某2成为被执行人。
03
案件的争议焦点
1、赵某1、赵某2是否构成违法清算。
2、舒某在执行程序追加赵某1、赵某2为被执行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04
各方的意见
(一)原告赵某1、赵某2的意见
关于赵某1、赵某2是否构成违法清算。
番禺法院关于“番禺某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赵某1、赵某2依法对番禺某公司进行清算,并进行了登报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完成了清算程序,不存在违法清算的情形。赵某1、赵某2依法对番禺某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停业多年,丧失清偿能力,清算并未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后果,并未实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赵某1、赵某2的清算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赵某1、赵某2亦没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番禺法院以二原告为公司股东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系不当扩大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责任,与现行司法倾向相悖。
关于舒某追加赵某1、赵某2为被执行人是否超过
诉讼时效。
《九民会议纪要》第16条已明确公司股东清算连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且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本案第三人郑某某于 2019 年申请追加二原告作为被执行人,追究番禺某公司股东清算责任已远远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告舒某的意见
赵某1、赵某2是否构成违法清算。
赵某1、赵某2主张番禺某公司在注销前已经进行清算,但该清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依法清算,应承担违法清算的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赵某1、赵某2未在清算程序中通知原债权人。合法的清算程序必须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对于未知潜在的债权人,则通过公告方式通知。
第二、赵某1、赵某2出具的《清算资产报告》的记载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的清算报告。
基于番禺某公司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赵某1、赵某2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舒某追加赵某1、赵某2为被执行人是否超过诉
讼时效。
赵某1、赵某2主张“原债权人最迟于2002年8月执行立案时即应知道番禺某公司已注销的事实,应自 2002 年 8 月计算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首先,番禺法院2002年8月 21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记载被执行人番禺某公司的状态是“停业多年”,而不是“注销”。由此可见,法院在终结执 行时并不知道番禺某公司已经注销,凭什么要求原债权人必须知道呢?所以,赵某1、赵某2主张原债权人在2002年8月知道注销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其次,法律规定了办理注销时清算组须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债权人必须随时随地查询债务人是否注销的义务。因此,在赵某1、赵某2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苛责债权人应知道注销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再次,原债权人郑某某是 2018 年4月向法院申请办理执行主体变更手续的时候,才知道番禺某公司注销的事实,郑某某于2019年4月申请追加,既没有超过 3 年诉讼时效,也没有超过最长时效 20 年。
(三)郑某某未发表意见。
郑某某未发表意见。
05
裁判结果
一审的裁判结果
番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1、赵某2的诉讼请求。
二审的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处理结果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不得追加赵某1、赵某2成为(2022)番法执字第××××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06
裁判理由
一审的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番禺某公司注销时,本案所涉债务已经形成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原申请执行人番禺某信用社为已知债权人,赵某1、赵某2不应仅以发布公告形式履行通知义务,赵某1、赵某2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作出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番禺某公司,属违法清算。
赵某1、赵某2主张本院在多次执行裁定中均载明番禺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其违法清算行为不会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对此,本院认为,囿于执行措施的局限性,执行程序无法查找到公司财产与公司确无财产清偿债务不能等同,故不能以执行中无法查找到公司财产反推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赵某1、赵某2实施了违法清算行为,导致番禺某公司现已无法清算,赵某1、赵某2作为清算义务人和番禺某公司清算后财产的归属人,应当对于其违法行为不会 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承担举证责任。故赵某1、赵某2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赵某1、赵某2主张其并非番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如上所述,赵某1、赵某2申请注销番禺某公司时,番禺某信用社为已知且可联系的债权人,赵某1、赵某2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主张申请执行人应当知道番禺某公司清算注销事宜,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注意义务,赵某1、赵某2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由于赵某1、赵某2违法清算,导致番禺某公司无法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赵某1、赵某2为(2002)番法执字第××××号案被执行人,对番禺某公司在(1996)番桥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赵某1、赵某2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全部予以驳回。
二审的裁判理由
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番禺某信用社与番禺某公司的借贷纠纷已于1996年立案执行,赵某1、赵某2于2002年自行手写并签署《清算资产报告》,称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问题、清算完毕、没有欠款,并办理注销登记。但上述《清算资产报告》内容与实际债务负担不符,赵某1、赵某2的行为构成违法清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质是追究股东违法清算责任,其适用的法理基础是法人人格否定理论和侵害债权理论,以股东存在违法清算、该违法清算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为适用前提。因此,违法清算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请求行为人承担违法清算责任依法应受诉讼时效的制约,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清算义务人为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其 权利受损时起算。本案中,执行法院 1997 年 12月裁定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情况下又于 2002年8月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且之后经过多次的债权转让,在此情况下,原债权人番禺某信用社、广州某信用合作社、广州某信用合作联社及广州某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对债务人番禺某公司的存续状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番禺某公司于2002年4月注销登记,基于企业登记信息的公示效力,债权人应当可以查询获知番禺某公司的存续状态。但是,番禺某信用社、广州某商业银行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查询番禺某公司的企业登记状态,亦未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赵某1、赵某2提出权利主张。至于 2016年1月广州某商业银行与某资产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债权联合公告》,以及某资产公司公司与郑某某刊登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一方面自注销之日(即使预留合理的查询期限)已远超出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且其效力仅构成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等义务主体主张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不构成对赵某1、赵某2主张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前一手债权人郑某某于 2019年4月申请追加赵某1、赵某2为被执行人,已超过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赵某1、赵某2有关讼时效的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不应追加赵某1、赵某2为(2022)番法执字第××××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无需对番禺某公司在(1996)番桥民初第×××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赵某1、赵某2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07
案例评析
代理律师是二审阶段介入该案,当时番禺法院已查封赵某1、赵某2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和车辆等财产,据申请执行人当时对其两人名下财产的分析,赵某1、赵某2具有清偿番禺某公司债务的能力。
就该案事实而言,赵某1、赵某2在2002年注销公司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番禺某信用社,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清算资产报告》写明公司没有银行贷款、没有欠款,与公司实际负债情况显然是不相符的,故赵某1、赵某2违法清算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没有抗辩的空间,代理律师唯有考虑从诉讼时效的角度进行抗辩。考虑到赵某1、赵某2在一审阶段已抗辩诉讼时效的问题,但一审判决认为赵某1、赵某2主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过诉讼时效是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注意义务,且赵某1、赵某2也无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番禺某公司在2002年已注销,二审抗辩诉讼时效获得支持的概率也非常低,二审改判难度非常大。
代理律师通过对诉讼时效问题的反复论证,二审开庭时提出了金融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人的注意义务区别于一般债权人的注意义务的观点,但有所区别并不能说明案涉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番禺某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于是,代理律师引述主管部门对金融债权处置的强制性监管规定来说明案涉债权的债权人作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债权时应当对债务人的主体情况进行调查是最基本的尽调工作,否则就是违规、失职。具体规定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第十条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时,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第十四条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以及第十五条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等规定。
最终,二审判决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诉讼时效的观点,作出撤销一审判决,不得追加赵某1、赵某2为(2022)番法执字第××××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民事判决。
08
案件启示
首先,“合法清算”是关键。“违法清算”是公司在办理自行清算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对于公司清算流程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行为一旦构成违法清算,须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责任除违法清算的赔偿责任外,还包括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势必要求公司清算义务人应依法依规开展清算活动,必要时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清算工作或征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否则可能在若干年后仍然要对公司的巨额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公司清算义务人违法清算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清算义务人违法清算导致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侵权责任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既然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无疑是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效路径,而应如何抗辩债权人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需对案涉债权自形成起的诉讼和执行情况进行大量的调查工作,除此以外还需要寻找法律法规的支撑,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该案中,代理律师也是调阅了所有的诉讼和执行案卷并查询了大量的相关监管规定才取得二审的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