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注意事项
* 来源 : * 作者 : 魏演 专职律师 专利代理人 * 发表时间 : 2018-11-27 * 浏览 : 37

案情简介

张先生任广州香林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林公司)模具部门科长职务,2015年5月12日,香林公司以张先生屡次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照《奖励与违纪管理办法》规定及张先生承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提到违纪行为具体表现为:张先生2013年私自伪造假指纹打卡,串通其他员工替打考勤卡,严重违纪。张先生写下《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再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如违反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但张先生多次在工作时间戴耳机听音乐、玩手机,在工作时间多次擅离工作岗位。

香林公司提交了《检讨书》及《保证书》、照片、录像、录音、五张《奖惩通知单》,显示香林公司对擅离岗位行为作出了五次记过处分。香林公司该五张《奖惩通知单》都是在车间送达,但张先生拒签。

 

法院判决

一、香林公司提交的照片没有拍摄时间,无法证明张先生在上班时间听音乐、玩手机。香林公司提交的光盘显示张先生的座位上没有人,但张先生的工作岗位是模具科长,需负责模具车间的管理工作,没有证据显示张先生日常工作完全需要在座位上完成,故上述时间段张先生不在座位上并不能必然得出张先生擅离岗位的结论。

二、即使张先生确有擅离岗位的行为,根据公司的《奖惩与违纪管理办法》应处以记过处分,意味着需要有四次记过处分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香林公司应在张先生每次违纪后单独进行记过处罚,累计一定的次数才可以解除。香林公司提交的《奖惩通知单》没有张先生的签收,也没有香林公司送达人员的签名或备注,不能证明已经将对张先生进行违纪处分的事实告知张先生,故香林公司解除张先生的劳动合同也不符合其自身规章制度的程序性要求。

综上,香林公司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按照张先生的工作年限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评论

员工存在严重公司规章制度时,公司考虑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部首先预估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完善相关工作才能防范风险产生,以达到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首先,完善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1、公司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规章制度,但制订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悖。

2、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公布之前需提交全体员工或者员工代表讨论,提取员工意见,并将讨论经过记录在案,由参与人签名。

3、规章制度公布后需以适当的形式告知全体员工,如组织员工学习,让参与人在学习记录上签名;或者将规章制度送达员工,由员工签收等;如有新招聘的员工,及时送达并完善签收记录。

4、在列举“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要做到具体化、尽量做到细致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如结合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具体到造成多少财产的损失;严重破坏用人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行为等。

其次,要固定员工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事实清楚无争议。

1、公司须增强证据意识,对于员工的一般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指出并作相应的处理。如,做好调查收集证据,查清违纪事实,及时要求员工签名确认,或进行教育警告,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2、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需要保存以下相关证据,要求员工签名确认:

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

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

4)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如被损坏的生产设备,如物证不方便保留,则拍摄清楚的照片,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时间年月日时);

5)有关视听资料(如当事人的录音、录像)。

再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仅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定条件,而且还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1、事先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公司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尽可能将工会的决议告知员工。

2、通知劳动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员工,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生效。如果员工拒不签收通知,公司可按劳动合同上要注明联系地址用邮政快递寄出,并保留相关送达材料。

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既要满足法定条件,也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违反任何一项,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人力资源部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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