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对于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内容到底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要素才能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商业秘密,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在猿力案中,猿力公司作为在线教育的网站平台,其所收集到的学员信息形成的学员ID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学员ID虽然是简单信息,但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学员资源对于教育机构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该类机构重金滋养和维护的重要资源,其中学员ID是教培机构的经营信息,其主要内涵为学员身份、联络途径、受教育阶段、兴趣爱好等与教培服务相关的资信。教培机构教职员工离职时较常出现带走学员信息的现象。
案情介绍
猿力公司是“猿辅导在线教育”网站的运营者,王某某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在猿力公司任职讲师,后于2019年12月3日入职网易公司的“有道精品”课程继续从事教培工作。王某某利用其从猿力公司获取的学员ID,建立QQ群进行推广销售,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信息公司明知或应知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而未制止。为此,猿力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王某某及网易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王某某担任猿辅导课程讲师期间主讲班级的学员信息包括学员姓名、地址、手机号、学习课程时长、学习时间段信息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某某及网易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法院认定学员的ID信息不属于公众容易获得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对涉案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学院ID信息构成经营秘密信息;王某某及网易公司构成侵犯猿力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4000元;判决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信息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合理开支4000元。
二审改判决王某某、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信息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构成客户信息的要素不仅仅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普通信息,还包括交易习惯、意向、客户需求等特殊信息。由此可见,内容简单的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因缺乏深度,难以被认定同领域的他人不易知悉,权利人仅提供简单信息的结果,通常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例如在百盛德公司案件中,法院认定原告百盛德公司主张权利的ESI公司的客户明细表所记录的信息内容比较简单,相关信息仅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邮箱,这些信息均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缺乏深度性,不能认定是商业秘密,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粤2071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我所目前正在经办的涉及经营信息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的主要理由是除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之外,另有能体现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的服务价款、服务内容等众多信息【(2022)粤0106民初1786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目前正处于二审期间)】。综合这些司法实践经验,目前对于经营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流观点是以具有一定深度作为认定的标准。猿力公司案件涉及到经营信息中客户名单如何被认定为深度信息的问题,只有深度的信息才能被认定为经营信息进而收到法律的保护。
在该案判决从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对猿力公司的学员ID进行了分析:学员ID是数字编号,一个学员ID对应一名学员,通过学员ID可以与学员联系,开展课程推广活动,也就是学员的联系方式;学员ID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只能通过Amaze系统才能配合使用,虽然不具有明显的深度信息,但具备隐秘性,本身难以被其他教育机构从公开途径获悉,猿力公司也限制了任课老师调取数据的权限,故本案的学员ID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在(2016)湘民终89号民事判决中,该案件的原告请求保护的经营信息是其收集到的客户名单且该名单主要指向具有装修意向的个人。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电话号码本身不属于商业秘密,但客户名单中的电话号码是被上诉人收集、整理后能够指向具体的具有装修意向的个人,是客户名单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掌握客户名单中的电话号码信息即能开发潜在客户,因此,该案中的客户名单中的电话号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
综合判例的认定可看出,对于深度信息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及上述深度信息在实践场景中的运用来进行综合的判断,而不仅仅局限于电话号码的表面特征,需要考量信息收集的过程及信息本身的商业作用,从商业秘密的本质作出符合商业秘密法律原理的理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九条第四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五)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