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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单讲:以商业秘密方式全面保护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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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单讲:以商业秘密方式全面保护算法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5-02-28 * 浏览 : 1

以商业秘密方式全面保护算法

目前,算法已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巨大财富,,比如DeepSeek在重点优化算法后已经可以辅助人类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于上月发布《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以典型案例的方式确认算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什么是算法,以什么方式保护算法成为目前法律界重点关注点的话题。今天,我们从著作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不同保护方式,对算法的保护进行简单的论证。


何为算法?

何为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以上规定罗列出算法技术有哪些类型,如DeepSeek属于深度合成算法,短视频平台的推荐算法属于个性化推送类算法,但上述规定并没有规定算法单独、明确、具体的含义。从计算机层面来说,算法是运算方法,是采用计算机解决问题的步骤或规则的集合。

同时,算法与源代码之间关系的厘清,也有助于认识算法。简单而言,算法是抽象的思想,源代码则是算法的具体化且不唯一的表达。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法院明确认为算法与源代码是互为独立的技术信息。


算法与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根据立法目的不同可以表现为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等。比如,拍摄完成一部电影获得著作权,申请一项具有创新性的技术通过审查获得专利权,自主设计未公开的图纸并采取保密措施获得商业秘密。算法是由人类为计算机设计的,其具备知识产权的要素属于知识产权。那么,算法属于哪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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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与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以一定形式表现”可以是文字、图画、声音等使他人能够客观感受到的,脑海中的思想如果没有外在表达,就不能视为作品。

算法起源于数学,我们以往都做过数学题,在数学题中运用数学公式一步步推导出答案,与算法的基本原理比较类似。在李某等与北京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数学题的解题方式所运用的思路属于思想范畴,一旦给予保护将造成对思想的垄断,不利于科学的发展,因此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由此可见,涉及步骤或规则的算法更多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如果算法以源代码的形式表达,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当然可以取得软件著作权,这时就产生一个问题,所保护的是算法,还是源代码?答案只会是源代码。同一个算法可以编写出无数个源代码文件,源代码文件的形式则可以完全不同,除非能穷尽所有形式,否则难以称得上保护算法。而且,《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还专门强调软件著作权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更能说明著作权已将算法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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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与专利权

《专利法》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直接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只具备算法特征的专利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包含技术特征的算法则有可能取得专利权,但需要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从表面上看,专利不失为保护算法的制度,但不可忽视的是,算法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必须公开,而算法作为步骤或规则本身要实现技术效果并不容易。每个可实现价值的算法都来之不易,将算法作为专利权保护是一个艰难且应慎重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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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与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规定》”)正式将算法作为技术信息,在符合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等构成要件时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为直观感受司法实践中如何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算法,律师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深圳某技术公司与深圳某智能公司、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为例,看看算法如何被认定为技术信息的:


深圳某技术公司主张的天机——大数据追踪引擎算法的内容主要为:提出了技术框架以及各项技术采用的模型,通过把基于语义网的语义聚合技术,基于Web挖掘的个性挖掘技术,基于向量映射的语义压缩技术,基于LDA的语义搜索技术,以及基于自组织映射模型的语义推荐技术有机的整合成高效智能的大数据追踪引擎,实现智能追踪的算法完全展现。基于该算法,采用不同语言如Java,C++,Python等方式编程,都可以同时实现用户定制化信息及时追踪获取的效果。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即使有些是公开的算法技术,但天机——大数据追踪引擎算法是深圳某技术公司对多达上万种算法不断测试,选择使用五种技术解决之前搜索引擎的缺陷和问题,对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且更精准的检索和向用户提供信息能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该算法构成商业秘密。

从上述内容可知,部分算法技术不可避免存在公开的部分,但是部分算法技术公开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主张的算法公开。《商业秘密规定》中规定将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应认定非公知性,例如,在深圳某生物公司与深圳某精密仪器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鉴定机构认为心电算法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函数之间存在互相调用、互相配合,部分源代码被公开不影响心电算法整体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因此,部分公开属于常见的现象,无需过于担心算法中包含公开部分,需要证明的是为算法的设计付出了哪些努力以及说明算法本身能起到的作用。


思考及期望

算法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不受保护,专利权有条件保护,因此商业秘密对算法却可以实现全面保护,因此以商业秘密作为算法全面保护的最优方式。

当然,选择了强有力的保护方式的同时,如何对算法进行管理和运用也是至关重要。首先,不能将算法等同于源代码,源代码并非算法的全部保护范围,研发记录、算法设计流程图可用于说明算法,对算法的具体内容需要能说清楚。第二,既然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对待,防范算法的泄密就应成为第一要务,无论是从权限管理,还是文本管理,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都将延续算法的生命力。第三,利用法律手段打击算法侵权,为算法营造发展的土壤。

我们期待,算法商业秘密的法律框架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认识的加深更加成熟,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