踔厉·法律简单讲
浅谈网络赌场“代理”发展下线人数的司法认定
在互联网爆炸式发展的时代,网络赌场早已屡见不鲜。比起实体赌场,网络赌场的投注者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进行投注,因而网络赌场往往具有“受众面”更广、能够接受的投注体量更大、能够发展的赌场代理人员更多、推广的速度更快等特点,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无疑也更大。 “分级代理”是网络赌场常见的运作方式,通常呈现为金字塔型的架构:由股东发展总代理,总代理发展代理(代理可再发展二级代理);代理发展会员;会员则可开设赌博帐号,招募投注者并将帐号供其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网络赌场都必然以这种形式进行运作,比如,小型或微型网络赌场的层级数量或更少,同时,每一层级的赌场人员也存在可以招募投注者的可能性,主要视赌博网站的设置而定。为便于阐述,本文主要讨论“分级代理”的常见架构。) 笔者通过自身经办的案件,尝试阐述网络赌场中“代理”发展下线人数的司法认定。 案例:K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罪轻辩护)
K某(下称:“嫌疑人或被告人”)系一名企业职工,其在浏览互联网时,出于好奇而点击了某网络赌场的弹窗,便在该赌博网站注册了帐号,自此开始在该网络赌场进行投注赌博。某日,该网络赌场的运营者通过社交软件对嫌疑人发出邀请,帮其成为该网络赌场的代理,嫌疑人便可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以及吸引投注的方式获取佣金。为牟取收益,嫌疑人应邀成为了该网络赌场的代理,其帐号可下设多个下级代理帐号(即发展下线),该些下级代理帐号具有招募投注者(赌徒)的功能。本案中,嫌疑人自己并未积极发展下线,仅邀请了几位朋友一起参与投注;但是,因其疏忽,嫌疑人并不清楚自己的代理帐号同时也被他人掌握,他人擅自使用嫌疑人的代理帐号广泛发展下线并招募投注者,该些投注者参与赌博,产生了下注金额,嫌疑人也因此而获得了相应的佣金,其将该些佣金用作继续投注,或用于提现进行日常消费。最终,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并将其帐号下的所有下级代理、会员均认定为其所发展的下线,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量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结合该案,笔者对网络赌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代理发展下线的特点以及司法认定作如下几点归纳:
01 网络赌场的代理所发展的下线人数,并不仅仅以该代理所主动发展的下线人数进行认定,被动发展的下线人数也会被统计和认定,这是因为网络赌场的代理发展下线较为便捷,人数容易达到一定规模,故行为人往往难以分辨哪些下线是由自己直接发展或主动发展的。 02 当行为人成为了网络赌场的代理,在其代理帐号能够发展下线人员且能够对其帐号下设子账号进行查询的情况下,司法上往往推定行为人对其帐号及所发展的下线情况是“明知”的,此时,无论该帐号所发展的下线人员事实上是由何人发展,其最终归属大概率将被认定为系行为人所发展,最终法律后果一般也由行为人自身承受。 03 发展下线往往伴随着佣金(或违法所得)的产生,佣金的获取是认定网络赌场代理发展下线情况的重要参考因素,即使该代理否认自己曾发展过多名下线,但如果对应的佣金由该代理人占有或使用,也侧面印证则其发展下线的情况。 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而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前述法律规定的“代理”系指广义的网络赌场代理人员,其可以是前文“分级代理”架构中任一级别的人员,只要能够以其账户或下级账户接受投注者的投注,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可认定为系前述法律规定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