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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单讲: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运输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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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单讲: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运输者的刑事责任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5-07-31 * 浏览 : 0

踔厉·法律简单讲

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运输者的刑事责任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制品,其在我国的生产、销售等均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管控。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行为人在未经许可,或买卖相关经营许可证、批文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烟草,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从烟草生产到销售的“产业链”中,运输往往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非法经营烟草的案件将运输者一并作为共犯对待。笔者从自身经办的案件出发,阐述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运输者承担非法经营罪相关法律责任的考量因素。



案例

Z某涉嫌非法经营卷烟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在J某(同案犯)非法经营烟草一案中,Z某(下称:“嫌疑人”)受雇于J某运输、搬运、储存某品牌的假卷烟,办案单位在侦办该案的过程中抓获了正在卸货的嫌疑人并以非法经营罪逮捕嫌疑人。案发后,嫌疑人委托了笔者担任其辩护人,在与嫌疑人沟通的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嫌疑人清楚自己所运输的物品为卷烟,其在办案单位讯问时也对其行为供认不讳,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笔者向办案单位提交了法律意见,围绕从犯地位、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角度,说明其犯罪情节较轻,符合不起诉的情形。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嫌疑人不起诉。



笔者认为,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运输者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运输者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心态综合判断。

客观方面


运输者或许没有直接参与生产、销售等非法经营环节(笔者并不否认运输者也有直接参与该行为的可能性,但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但其在客观上为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提供了支持和便利,对犯罪结果的产生亦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其在客观上具备被认定为共犯(多为从犯)的条件。

主观方面


运输者并不一定清楚其所运输的是何种物品,故需要根据其笔录(供述),并结合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如运输者承认其在明知所运物品为非法经营的卷烟之情况下仍提供运输服务,则将其认定为共犯并无太多障碍;如运输者称其对所运物品并不清楚,则需结合其客观行为的合理性、职业、同案犯的供述、一般常识等多维度综合作出评价判断其是否如实供述主观想法。



在本案中,嫌疑人系非法经营卷烟一案的运输者,其在明知所运物品为卷烟的情况下,依然接受雇佣,实施烟草运输行为并获取相应报酬,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犯。即便如此,通常来说,运输者在该类案件中所起到的并非主要作用,其相较于其他生产、销售的同案犯来说,不承担(或承担更轻)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如担任运输者的辩护人,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可以争取从前文案例中所提及的各个角度出发,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最后,笔者提示运输(从业)者,在承接一项运输工作或委托时,须保持审慎的心态,检查所运物品的类型及其合法性,特别需要加强对违禁品的识别,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卷入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