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浅谈商业秘密保护可采取的措施
导语
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盗用竞争对手的稠化剂配方被判赔290万元,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是“部分内容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院最终认定,原料配比的独特组合属于非公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予保护。对此,本文结合案例与法律要点,浅谈企业可采取哪些相关措施,防止其商业秘密泄露,及权利受侵后更有利于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详情
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一种稠化剂,该稠化剂配方系该公司自主研发。为防止配方泄露,该公司制定了《保密管理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实验、生产过程中对原料采取代码制管理。2000年至2012年期间,该公司员工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在该公司实验、生产的工作经历,知悉了该公司该种稠化剂配方。2008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任职于该公司,主要从事销售工作。2016年3月,苏某某联系张某某合作生产稠化剂产品,并支付张某某5万元,张某某将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稠化剂配方告知苏某某。2016年7月25日,苏某某成立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上述配方生产并销售稠化剂产品,获利290余万元。经鉴定,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稠化剂相关技术信息于2019年3月8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张某某给苏某某的配方、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产品配方与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主张的稠化剂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2020年8月18日,经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苏某某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不是所有使用“公开信息”的行为都安全
案例中,作为密点的稠化剂配方包含各种原料及原料的配比等信息,且原料配比信息才是关键,具有非公知性。而被告单位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该配方生产并销售,获利290余万元,该配方具有价值性。此外,被侵权方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采取制定《保密管理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原料采取代码制管理等措施,公司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虽然被告单位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原料都属于公开信息,但仍然被法院认定其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实践,受保护的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三大要件:
非公知性
内涵:信息不为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或轻易获取。
案例认定侵权的理由:稠化剂配方中的原料信息虽是公开信息,但配方中的配比系企业经长期实验优化得出,竞争对手难以反向推导,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非公知信息。
价值性
内涵:信息能为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经济利益。
案例认定侵权的理由:侵权方使用相同配方获利290万元,直接印证涉及的配方具有经济价值。
保密性
内涵:企业需对涉及的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代码化管理、权限控制等。
案例认定侵权的理由:被侵权企业采取对原料代码化管理、与员工签保密协议等措施,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人需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条件。
二、企业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相关措施
措施1:制度与协议双保险
签订保密协议:覆盖研发、销售全岗位,明确泄密责任。
竞业禁止条款: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设置离职后竞业限制期。
措施2:技术信息分层管理
核心信息代码化:如案例中用代码替代原料名称,降低泄露风险。
分权限访问:限制研发、生产人员接触完整技术链,避免“全链条透明化”。
措施3:物理与数字隔离
涉密区域管控:实验室、机房设置门禁、监控,限制携带电子设备进入。
电子数据加密:使用加密软件存储秘密信息,禁止使用USB载体外传等行为。
措施4:员工教育与风险排查
定期培训:通过各种案例警示员工泄密后果,完善内控机制。
离职审计:离职交接时核查员工电脑、邮箱、云存储,妥善回收权限账号。
措施5:建立侵权快速响应机制
证据保全:发现泄密立即固定电子数据、购买记录等证据。
多途径维权:采取向市监部门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趋势
整体技术方案受保护
即使部分信息公开,若技术组合具有独创性,仍可主张信息整体构成商业秘密(如:本案配方整体被认定侵权)。
特定条件下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而言,权利人需证明其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但侵权方若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也有可能推定侵权成立。
惩罚性赔偿常态化
2021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情节严重者可处5倍赔偿(本案罚金达30万元)。
结语
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隐形护城河”,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始于制度,成于执行。从代码管理到协议约束,从技术隔离到员工教育,每一步都需精细化运营。企业唯有将合规意识融入日常,方能避免“堡垒从内部攻破”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