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公民养老、医疗等基本权益的国家专项基金,其安全运行关乎社会稳定。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保政策收紧,部分未缴满15年社保的群体(尤其是临近退休人员)对补缴社保以领取养老金有着强烈的需求。同时,部分地区购房、落户等政策与社保缴纳挂钩,也刺激了非就业人员的参保动机。然而,国家对社保补缴有严格规定,须以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但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补缴社保,骗取养老待遇,严重侵害社保基金安全。

2022年至2023年期间,欧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陈某、冯某、李某为42名社会人员虚构与广州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到税务局为该42名社会人员违规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社保骗取养老待遇(其中欧某、冯某、李某先为 26 名社会人员与某咨询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后申请撤诉,在取得 26份民事裁定书后并在该 26份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中添加关于确定该 26人与某咨询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内容,变造26份民事裁定书作为申请资料);后为16名社会人员伪造确认与某咨询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调解书,并加盖有伪造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章作为申请资料。经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 发现该42人违规补缴申请材料后已为 42 人办理一次性补缴社保退费。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计,该42 人中已有12人实际领取养老待遇金额共计人民币 92,811.09元,事后已向该12人全部追回领取的养老待遇金额共计人民币92,811.09元。2025年10月27日,经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冯某、李某均构成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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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令他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产,导致受害人损失的行为。在该案中,欧某等人为赚取“中介费”,通过篡改公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帮助临近退休年龄的人员违法补缴社保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国家机关单位误以为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实质是陷入了错误认识,并为相关人员办理了补缴社保手续,而部分人员也确实领取了退休金。显然,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在实施本案过程中,欧某等人也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而该行为实施的目的在于诈骗养老保险待遇,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最终,荔湾区人民法院认定各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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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的警示
(1)通过“挂靠代缴”方式进行缴纳社保者(包括挂靠与被告挂靠者),仍然属于虚构劳动关系,会被认定为诈骗共犯;
(2)以代办社保为名收取高额手续费,并伪造材料、虚构劳动关系为他人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则构成诈骗罪。
社保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1)建立法院、仲裁机构与社保部门电子文书共享机制,通过核实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
(2)对补缴行为进行监测,特别是对批量补缴、高龄突击参保等设置风险预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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